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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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1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实训室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安全保卫处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监督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资质。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实验实训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中,按规定引入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二级学院)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实训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相关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实训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实训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因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需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备审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资质的认定。

第九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审批流程: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安全保卫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安全保卫处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协调使用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三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等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实训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实训室应具备本实验实训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实训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此双人必须为专业教师或本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按实际使用量精确领取,不得过量领取后再返还。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教务处。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保证所存放化学品标签完整清晰,如发现标签松动、模糊应及时予以固定恢复。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醒目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

(三)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五)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实验气体使用管理

(一)所有实验气体的购买流程与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流程相同。

(二)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所在实验实训室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实验实训室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化学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实训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分类及暂存等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废物分类和收集知识,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并负责与资产管理处的沟通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及危废处置单位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的清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人员要对各实验实训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含实验实训室名称、收集日期、废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物产生单位要定期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实训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信息汇总报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联系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废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学校相关规定施行。